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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业领域:专利诉讼、专利无效、商标诉讼、商标撤销、商业秘密、不正当竞争。

从华为、中兴专利案叹品牌与知识产权的攻守意义

时间:2019-07-22 16:09:01

  聊起华为、中兴那些事,首先需要了解三个概念。
  1
  标准必要专利 (Standard Essential Patent,SEP)
  5G当道,手握专利只是厂商在竞争环境下的基本装备。若要在国际竞争中杀出一道数字通信、物联网的光,必须握有标准必要专利。
  然,握有SEP也只是触摸到商机,抓不抓得牢?要看SEP拥有者的专利组合价值指针。LG、华为、Panasonic和Sharp的「市场覆盖值」(Market coverage value) 得分最高。大唐移动通信设备、中兴通讯和TI的「技术关联度值」(Technical relevance)得分最高。
  令人惊叹的是,强者名单中,中国专利权人就占了1/3。
  2
  公平合理无歧视(FRAND)许可
  SSOs(standard-setting organizations)是一个国际标准组织,它主要是为了建立一个工业标准,使不同的设备制造商能在这个组织框架下达成协议,以保证这些设备制造商的设备能兼容和通用。SSOs通常要对标准的专利权利加以限制,一个非常普遍的限制就是要求一个标准的专利必须有:
  "reasonable and nondiscriminatory terms(RAND)"(合理和不带歧视性的条款)
  "fair, reasonable, and non-discriminatory terms(FRAND)"(公平、合理、和不带歧视性的条款)
  FRAND通常在欧洲、美国使用。
  3
  专利许可费率
  要实施专利权,就应当向专利权人支付专利使用费。专利实施许可也称专利许可证贸易,是指专利技术所有人或其授权人许可他人在一定期限、一定地区、以一定方式实施其所拥有的专利,并向他人收取使用费用。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情况
  华为公司所提交欧洲电信标准化协会(ETSI)会员名单显示,华为公司、交互数字通信有限公司均为 欧洲电信标准化协会会员。2011年7月26日,交互数字通信有限公司、交互数字技术公司、IPR许可公司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起诉华为公司等侵犯其专利权。
  华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2010年,华为年度研发费用达到人民币165.56亿元,同比增加 24.1%,投入51000多名员工(占公司总人数的46%)进行产品与解决方案的研究开发,并在美国、德国、瑞典、俄罗斯、印度及中国等地设立了20个研究所。
  截至2010年12月31日,华为累计申请中国专利31869件,PCT国际专利申请8892件,海外专利8279件,已获授权专利17765件,其中海外授权3060件。截至2010年年底,华为加入全球123个行业标准组织,如3GPP、IETF、ITU、 OMA、NGMN、ETSI、IEEE和3GPP2等,并向这些标准组织提交提案累计超过23000件。
  IDC——上诉人、原审被告
  截至2010年底IDC持有18500项专利和待批的专利申请 。公司目前通过全资子公司持有无线通信基本技术相关的专利组合。
  截至2011年12月31日,通过全资子公司拥有由超过19500 项与无线通信基本技术有关的专利和专利申请组成的专利组合。“InterDigital Group”(交互数字集团)的收入,主要来自根据专利许可协议所收取的专利使用费。公司的一些专利许可是“一次性支付”,这些“一次性支付”许可约定的条件可以包括某一段期间内、某一类产品、销售的一定数量产品、某些专利或专利权利要求项下、用于特定国家销售的许可(或这些条件的组合)。
  回顾案件。从2009年开始,IDC就开始向华为追讨专利使用费,前后共发出四次专利许可要约。
  要约内容不同:无线通信终端设备方面,2009年~2016年一次性合计支付专利许可费5.3亿美元;无线通信基础设施设备方面,2009年~2016年一次性合计支付专利许可费5.2亿美元。
  华为认为这是“霸王条款”,拒绝接受。
  华为拿IDC给它的要约价格与给苹果、三星等公司的做了比较:
  根据IDC年报中披露的内容:2007年9月,IDC与苹果签订在全球范围内的3G专利许可协议,许可期间从2007年6月始为期7年,总额为5600万美元。
  2009年IDC与三星签订全球范围内的2G、3G专利许可协议,许可期间四年,总额为4亿美元。
  IDC也自始至终没有拿到华为的一分钱。
  按照一次性支付专利许可使用费,IDC给华为10.54亿美元的专利许可费报价,是给苹果公司的19倍,是给三星的2倍多。
  IDC于2011年7月26日将华为告到了美国特拉华州法院,称华为侵犯了其在美国享有的七项专利。同日,IDC还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nternational Trade Commission,下称ITC)起诉华为,并将诺基亚、中兴通讯也一并列入了被告,请求ITC对华为等相关产品启动337调查。
  2011年8月31日,ITC正式展开调查。
  华为作出反击,一纸诉状送达至华为总部所在地的深圳中院。
  2011年12月6日,华为向深圳中院起诉IDC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对其专利许可设定不公平的过高价格,对条件相似的交易相对人设定歧视性的交易条件。
  2013年2月,深圳中院的一审裁决支持了华为的主张,判处IDC停止垄断民事侵权行为,并且赔偿华为经济损失费2000万元。IDC不服,上诉至广东高院。后者于2013年10月作出终审,基本维持一审裁决。
  2013年5月,华为向发改委举报IDC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对华为等通信设备制造企业收取歧视性高价的专利许可费。
  当时华为已经与美国的通信运营商签订了手机定制合同,正准备陆续向美国市场出货。如果337调查的结果判定华为侵权,那么ITC就将对华为出口到美国的侵犯专利权的货品发出禁止令。
  意味着华为的手机不能出口到美国市场。
  华为不敢懈怠,害怕美国市场被封杀。深圳中院裁决下来后,IDC根本不怕,既不愿意执行,也不愿意与华为和解。
  即使这次337案胜了,IDC还可以拿其他的专利侵权继续打337。
  美国贸易委员会的主审法官于2013年6月28日对无线3G设备337调查案做出初裁,裁定IDC所诉的7项专利中1项无效,另外6项,被告公司华为等不侵权。
  国内,自从发改委介入之后IDC开始服软。
  最终的结果是,IDC不仅将之前几年没有发生的专利费一笔勾销,而且全面撤销了在美国对华为提起的337调查。
  双方于2014年1月2日共同向ITC提出一项终止调查的动议,称达成了一项保密性质的调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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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华为诉IDC案引发的思考:
  标准必要专利使用费条款应保密抑或公开?
  标准必要专利使用费保密条款应为无效条款?
  一国司法机构认定FRAND许可范围不能无视专利权
  标准必要专利反垄断规制的启示
  案件争议点
  本案系标准必要专利使用费纠纷。
  交互数字通信有限公司是否为本案的适格被告?
  IDC公司上诉认为交互数字通信有限公司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理由不成立,法院不予采纳。
  原审诉讼程序是否合法?
  IDC公司上诉认为一审法院在本案证据交换后十余天就进行开庭,没有准许IDC公司延期开庭的请求和专家出庭作证的请求,违反了法定程序。
  原审判决适用法律是否错误?
  双方争议的问题仅仅是标准必要专利使用费问题。 原审法院综合分析,认为本案应当适用中国法律并无不当。
  原审判决对“FRAND”义务内容的解释是否存在严重偏差?
  IDC公司根据法国法对“FRAND”义务的含义进行解释没有依据。
  原审判决确定的按照相关产品实际销售价格0.019%的专利使用费率是否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关于使用费或者使用费率的问题,双方应当按照公平、合理和无歧视条款,即 “FRAND”条款进行协商,协商不能时,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裁决。
  原审判决的内容是否明确?
  人民法院围绕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审理并依法做出裁判,而对当事人没有提出的事项不予审理和裁判,符合法律规定。原审判决的判项是清楚的,不存在IDC上诉所称不明确哪些专利或者哪些产品以及究竟适用于判决生效前或者生效后的问题。
  原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为标准必要专利使用费纠纷。
  华为公司提起诉讼的请求权基础为,华为公司认为IDC公司作为标准必要专利持有人负有以符合FRAND(即公平、合理、无歧视)条件对华为公司进行中国标准必要专利授权的义务,IDC公司向华为公司所提出的四次专利许可报价及条件均违反了FRAND义务,请求人民法院就IDC公司的全部中国标准必要专利(含标准必要专利申请),按照公平、合理、无歧视(FRAND)条件,判决确定许可华为公司费率或费率范围。二审驳回IDC公司上诉,维持原判。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延展1:从无线星球诉华为案视角出发看标准必要专利纠纷
  无线星球诉华为案英国诉讼过程和英国高等法院判决书及禁令披露的关键信息,辨析了标准必要专利权( S E P ) 纠纷的司法管辖权以及公平、合理、无歧视 (FRAND)许可范围的认定,指出一国司法机构认定的FRAND许可范围不能无视专利权地域性和他国管辖权,进而提出该案对中国执法和司法机构有关SEP反垄断规制的启示。
  延展2:标准必要专利使用费条款应保密抑或公开
  标准必要专利权人与标准必要专利实施者之间约定的“关于标准必要专利使用费率保密条款”的有效性存在问题,通过研究FRAND 原则、商业秘密的本质特征、成本与收益的效率原则,以及实务中滥用标准必要专利权的成因等方面,论证标准必要专利使用费率作为重要交易信息,应使其处于公开透明状态,而不应被约定为商业秘密处于保密状态。
  再看看Maxell与华为、中兴通信的专利案。
  2016年11月,Maxell对中兴发起专利诉讼,同时在美国同一家法院对华为发起诉讼,称华为侵犯Maxell的8项专利。
  2017年7月,华为从Maxell的母公司日立公司(Hitachi)获得7件美国专利转让。这7件美国专利转让与Maxell诉讼华为侵犯其8项专利全然不同,因此不存在双方达成本案和解的可能性。
  为何华为、中兴屡次深陷中美专利案?专利作为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家科技企业发展的中坚力量,然而激烈的行业竞争催生了多个企业间的专利纠纷,普通的中小型企业并不具备专门的知产法务部门,对专利更是一头雾水,若是需要申请专利或者要解决专利纠纷,难免会自乱阵脚,此时更要相信专业的力量。
专利律师1414